开放的时代,人可以发挥作用的空间越来越大,人可以选择的机会越来越多。人总想飞到一个适合自己的栖所,寻找完满的人生,实现最初的梦想。然而,现实中,想飞却并不容易,住房就束缚了羽翼,让翅膀变得沉重。
住房和事业之间的确有着千丝成缕的联系,自古就有“安居乐业”之说,安居、乐业是人生的两大快事,也是人生的两大目标。现代社会中,在人才大流动、寻求个人大发展之时,“住房”仍是发展事业的保障和体现个人价值的砝码。
近日,本报房地产版收到一些读者来信,信中再次反映了一些关于住房和人才流动的矛盾问题:职工购房交了购房款却拿不到房产证,单位不发房产证的理由是,怕职工拿到房产证后,离开单位,不利于单位的稳定和发展;有单位规定,要购房的职工必须为单位工作10年,否则不予售房;还有单位强调,不管职工是否买房、是否是房产的主人,只要职工离开单位,便一定收回住房,人留房留,人不留房不留……
据我们了解,读者反应的问题绝不是个别现象,在推行新的住房货币化分配过程中,职工和单位的利益关系发生了变化,出现了一些纠纷。北京的一个国有集团公司和十多位离开的职工对簿公堂,原因就是职工离开单位时,拒绝交出所购公房。
按理说,在商品社会中,人们交钱购了房,就得到了房屋这个商品,是房屋的真正主人,有权持房产证,也有权出售、出租房屋。在中国社会中,购房不仅仅意味着职工拥有了房屋,更意味着个人和单位的关系发生了某种变化:原来住房是单位和职工之间牢固的纽带,而如今住房属于职工私人所有,这纽带松动了。
如果说,去和留是天平的两端,人才常在两者之间决择。不容置疑的是,住房售给个人后,个人天平上在“留”的这端,就少了一个住房的砝码,职工对单位的依赖少了,可选择去留的机会却更多了,这是有利于人才流动的。但反之,对单位的经营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,迫使单位去改革,在工资、奖金、个人发展机会、工作环境等其它方面加重砝码,以求留住人才。
有的职工买了房后,就选择了“去”,带着房“飞”到其他高薪企业去工作,当前这种情况并不鲜见。这就产生一个新问题,单位能否承受职工的这种“自由选择”呢?
一个厂长是政协委员,他在提案中写到,职工买了房后,解决了住的后顾之忧,随后飞到了高薪企业工作。而企业在职工购房时有补贴,职工不为单位作贡献,一走了之,单位的补贴就付之东流,这相当于单位资产的流失。
原来似乎存在着一种平衡,国有单位工资少,但有住房;而其他公司工资高,却不解决住房。现在平衡打破,国有单位的职工买房后有了更大的自主权,于是有人住着国有单位的房,飞到其他公司获得高薪。过去,离开单位就交房,而现在有人离开单位也不交房,人走得越多,单位损失越大。所以,各单位在售房时提出了一些相应的附加条件,如房产证、服务年限……
这些附加条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单位的利益,却为想飞的翅膀增添了新的沉重。如今的“沉重”毕竟比从前的“沉重”有着巨大的差别,把原来一辈子的束缚缩小到几年的约束,也兼顾了单位和职工双方利益。
有专家还提出,可以通过协商或仲裁,细致地核算单位和职工的经济利益后,作出相应的经济补偿,使单位和职工的经济关系更为明确。通过算经济帐来加快放飞的进程。也有专家提出,最终摆脱住房对人才的束缚还有待于深层次的改革,低工资制改革、福利制改革……
发达国家平均一个人一生换七次工作,人们是随工作来更换住所,不是随住房来屈就工作。住房不是约束人才的因素,也不是吸引人才的条件。高薪、工作机会、发展空间才是吸引人才的原因。来去自由,放飞的翅膀越来越轻盈,飞翔的空间越来越大,这是社会发展的趋势。